第1个回答 2016-10-11
具备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学生家庭除外。
(三)考入中央高校、自治区外地方高校、自治区内高校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具体措施如下:
根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及《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条件与对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个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是指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学生家庭除外。
(三)考入中央高校、自治区外地方高校、自治区内高校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2014年以前(含2014年)已办理并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原合同仍然有效;2015年开始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再贷款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承办银行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说明,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说明,由县级教育部门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攻读学位的,与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为3年(2014年以前已办理并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原合同仍然有效)。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助学贷款代偿。在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在自治区内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旗县以下)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2年以上(含2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
(六)还款救助机制。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四、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自治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自治区直属高校(含驻呼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及自治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地方承担部分,自治区直属高校(含驻呼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盟(市)财政承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教育部门统筹归集全区各级财政和地方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行及时足额划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通过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奖励给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旗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五、组织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并落实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组织管理,建立政府支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为主体、基层学校教师和村居委会干部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收的工作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考上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具有独立法人机构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每年根据生源情况,制定、下达助学贷款需求计划;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及时与财政部门、有关高校进行沟通,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准确、及时支付。各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自治区下达的助学贷款控制限额内,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组织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提供当年参加高考学生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
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安排已签订生源地贷款合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报到(注册),并及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按要求传送旗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核工作,并向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资助中心出具准予办理助学贷款的书面意见;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高校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相关总行的部署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
(四)完善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要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经办银行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五)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此外,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确保党和政府的各项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六、其他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账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