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西方广播电视管理体制,以国家为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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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8
美国的规制模式
美国广电传媒业公共规制先后经历了准备、发展、改革二个阶段20世纪40年代以前是公共规制的准备阶段,主要为公共规制体制的建立做法律准备美国旱期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款所倡泞的表达自山的思想,在1927年联邦无线法和1934年联邦通信法中得到充分体现,随后成立了美国最初的政府规制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这标志着美国完成了公共规制的制度准备20世纪50至60年代是美国公共规制体制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电视媒介迅速普及,商业电视网的市场规模获得巨大发展,继《蓝皮书》之后发表了《关于节目政策的文书》,提出著名的“地方主义原则”,该原则日后成为美卜}广播电视政策的重要支柱20世纪70至90年代则是美国全而调整规制政策大力推进公共规制改革的阶段。

美国的公共规制体制具有四方面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公共规制具有分权制约性,表现在以国会和联邦法院为代表的立法规制、司法规制,与FCC为代表的政府规制之间形成了分权制约的关系,这体现了二权分立的制度特征第一个特点是政府规制机构采取独立委员会体制,FCC是直属于政府的、合议制的委员会体制,在决策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时具有行政权淮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准立法权是指在宪法和国会立法的基础上,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制条例和行业章程准司法权亦称准裁决权,指规制机构对一般性行政案件拥有裁决权,FCC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委员会来自各方而的专家组成,这可以提高规制的效率第二个特点是公共规制目标的多元性,即多样性、竞争性和公共性的统一多样性是指广电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要具有多样性,以保证“思想市场”的自山度;竞争性是通过规制制度和竞争制度来限制过度垄断和垄断权力的滥用,以促进广电传媒业的效率;公共性是指服务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第四个特点是公共规制的系统性表现在既有旨在约束媒体行为的行为规制,也有优化产业结构、市场结构的结构规制;既有针对电视网的网络规制,也有针对性很强的有线电视规制和公共广播电视规制,从整体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共规制体系

日本的规制模式
日本对大众媒介的法律规制可追溯到1893年的《出版法》和1909年的《新闻纸法》战后日本的广播电视法律规制是在1950年颁布电波二法的基础上确立的,随后设立了日本最旱的广播规制机构—电波监理委员会这一独立的行政委员会不久被邮政省的电波监理审议会所取代,后来在邮政省内又形成了以两局两会为主体的政府规制体制从2001年起变为由总务省直属机构行使政府规制职能的体制
日本广电传媒业的公共规制体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公共规制目标具有双重内涵,即多样性和平衡性的目标性和多样性,是指广电媒体必须反映社会舆论和政治生活的多样性,另一方而媒体必须满足受众的多样化需求;平衡性包括两个方而:一是在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受众的接收自由之间寻求平衡,正是在公营媒体与民营媒体之间寻求平衡公共规制的多样性目标和平衡性目标是为了保证广电服务的普遍性和公正性
第二个特征是以政府规制和立法规制为主导,自主规制为补充的公共规制体制日本的政府规制职能是由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政府部门与实行合议制的政府委员会来共同承担的,严格说属于混合型的政府规制体制与政府规制有关的制度有广电许可制度、行政指导体制、电波监理审议制度建立法规制体系由宪法、民法、刑法、社会法、经济法的相关条款和电波法、广播电视法等行业法律构成,由它形成对广电媒体和政府规制机构的双重约束日木建立自主规制制度是依据这样一种理念:对于公营媒体来说,自主规制是r}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保障;对于民营媒体来说,自主规制是兼顾“公共性”与“营利性”、实现社会贡任的重要保障自主规制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及其所制定的规章、公营媒体和民营媒体内部的自律性机构及其规章来实现

西欧各国的规制模式
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欧各国基本上以公共广电体制为主导,西欧26个国家中存在商业广电媒体的国家只有4个,它们是英国、意大利、卢森堡和摩纳哥从20世纪80年代起西欧各国陆续向一元广电体制转变,随着商业广电媒体在西欧各国陆续有了合法地位,具有现代特征的公共规制体制也相继在西欧各国建立起来
西欧各国的现代公共规制体制与美国、日本模式相比,最大特点是在政府规制和法律规制之外设有独立规制机构据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调查,在被调查的40个欧洲国家中有28个国家设立了广播电视的独立规制机构,共设立了42家这些机构体现了欧洲过去一直崇尚的“社会公共性”原则
西欧各国在政府、立法、司法规制之外建立独立规制机构还有其深刻的内部根源,广电传媒业的公共规制属于公共产品,公共选择理论证明了这种公共产品有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组织来提供具有较高的效率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共产品都要由国家来提供,在一些发达国家,非国家的公共产品占有很大的比重,在西欧各国己经建立了政府规制体制的条件下,为了弥补由政府失灵引起的公共规制失效,由独立规制机构分担一部分公共规制职能,这对于具有特殊功能的广电传媒业来说也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
总之,西欧各国的公共规制功能是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政府机构和独立规制机构共同分担的,这样就可以通过各类机构之间的制约关系,保证公共规制目标不出现大的偏离,从而体现出“社会公共规制”这一特点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西欧许多国家长期不允许开办私营商业台,一直采用公共广播电视。但是80年代以来,西欧各国开始开放商业广播电视,引进竞争机制。所以,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多种体制并存的格局。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管理机构,负责办法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监审节目或广告内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限制过度的兼并垄断等。
以法国为例。法国是欧洲广播电视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1922年法国邮电部在埃菲尔铁塔上架设发射天线,标志着法国广播事业的开始。以后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一、国营为主、私营 并存时期(1922-1945)
广播诞生后,私营电台纷纷出现。1923年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广播事业为国家专利,私人只有经过邮电部特许方可经营,且不得妨碍国营广播和公共利益。这一时期,国营电台居于主导位置,到1937年,有三个全国台,18个地方台。私营电台有12家。
二、国家垄断时期(1945—1974)
1945年二战结束后,法国政府以行政命令取消了所有私人电台的营业执照,不再允许私人经营广播。同年11月,成立法国广播电视公司(RTF)领导全国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1964年,将RTF改为ORTF,全称法国广播电视管理局,国家主要通过管理局局长和管理委员会对广播电视事业进行垄断和控制。这一时期法国广播电视事业获得重大发展。
三、分散经营体制时期(1974-1982)
法国广播电视事业在ORTF的统管下,缺乏活力,经济窘迫,加之ORTF内外,因政府对电视节目的干涉,不满情绪增长。1974年8月通过议案,决定解散ORTF,将其业务分散给新成立的“各自独立的、自治的、高质量的、互相竞争的七个国营公司”。分散经营体制改变了政府具体管理的方式,但并没有解除政府对广播电视的垄断。
四、逐步开放时期(1982年以后)
围绕国家垄断广播电视业的问题,社会各界,尤其是政界、视听界一直进行着激烈的争论。1982年7月议会通过新的广播法,允许开办私营电台。1985年1月政府又宣布开放商业电视。此后,政府进一步放宽了对私人建立电视台的限制。1988年密特朗再度当选总统,第七次修改广播电视法,1989年通过。依据新法,法国成立真正独立的、有权威的最高视听委员会(CSA),从而确立了比较成熟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