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5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