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会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3

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好的备考初会考试,下面由青藤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1个回答  2020-10-20

考点1: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 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考点2: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 单位分立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 单位合并


(1)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2)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3.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


(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2)交接要求


①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③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④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考点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


1. 主体与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主体)依法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监督对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020年调整)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考点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 一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2)重要性原则:即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4)适应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即企业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 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①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②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2)授权审批控制


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3)会计系统控制


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财产保护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5)预算控制


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6)运营分析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7)绩效考评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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