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济宁市区买多大的房子可以落户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1-16
济宁市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买
商品住房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进入济宁市城区和县(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 凡首次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再申请宅基地的,由宅基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户(一宅)15000-2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原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其地上附着物,由原住户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商限期处置。
第六条 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申请奖励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户户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由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对放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农村居民的奖励,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户籍登记、宅基地和购买商品住房证明等材料,到申请人所在村进行调查,核查拟奖励对象的真实性,并编制申请发放名册;
(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奖励对象、数额及购买商品住房证明材料等分别在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 天。居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奖励申请人或重新公示。公示结束后,奖励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分别报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奖励。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奖励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按照奖励名册和奖励标准及时发放;
(四)建立档案。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发放名册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如果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可申请将购房人及直系亲属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纳入所在社区管理。
第十条 已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给予3 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 农村青年在服兵役期间,父母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退役后要求随父母安置的,由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经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与城镇退役军人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已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收回后,具备复垦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复垦。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后退出的宅基地,经复垦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置换使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进行市场化运作,所得收益用于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的奖励。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