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先发律师函吗?还是律师直接告诉被起诉人,让被起诉人到法院。

不要拷贝的,也看不懂太多专业术语,希望通俗点讲下A如何聘请律师B对C提出起诉,整个起诉过程又是怎样。这里指的是民事案件

第1个回答  2011-07-15
直接由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交证据和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后,法官会通知你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就可以了。
第2个回答  2020-09-25

第3个回答  2020-09-30

第4个回答  2018-11-14

一、起诉、受理阶段

第一条 当事人准备起诉资料。

1、提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原、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2、提交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附证据清单。

3、提交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二条 立案审查。

1、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二、审前准备阶段

第三条 送达诉讼文书。

1、立案后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分案到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准备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工作。

2、承办法官应当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发送被告,并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地址确认书。

3、被告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四条 管辖异议。

1、级别管辖。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应当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仍应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2、地域管辖。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审议,但应告知异议人。

3、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全。

1、诉前保全。申请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

2、诉讼保全。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六条 证据交换。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证据较多的案件和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至开庭审理前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委托鉴定。

1、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条 庭前调解。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予以确认。

第九条 确定开庭时间。

1、法院审理民商事一审案件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开庭审理,至迟不超过立案后九十日内开庭审理;有其他情况需要延期开庭的,依相关规定办理。

2、确定开庭时间应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传票方式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委托代理人及诉讼参与人。

三、开庭审理阶段

第十条 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自行回避。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庭审操作规范。

按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审规范》及《民(商)事一审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执行。

四、评议、报案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报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评议、报案,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

五、宣判、送达阶段

第十二条 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第十三条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第十四条 直接宣判。

不能采取当庭、定期宣判的,可以在向当事人直接发送判决书时宣判;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方式发送裁判文书。

六、上诉处理阶段

第十五条 上诉。

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2、一审法院应当及时整理卷宗,并在收到上诉答辩状后十五日内将全部案卷(附电子卷宗)报送二审法院;当事人未提交上诉答辩状的,在上诉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报送二审法院。

七、结案归档阶段

第十六条 结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归档。

案件卷宗(附电子卷宗)应在结案后六十日内归档。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二审退卷后三十日内归档。

八、审限管理

第十八条 审理期限。

1、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中止诉讼至恢复诉讼期间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或同意调解的,庭外和解或调解阶段,不计入审限。

扩展资料:

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也称诉讼活动,指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能发生诉讼效果的法律行为。包括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拘留、逮捕、审判;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调查、收集证据、调解,以及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或辩护等。

诉讼行为除了应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条件外,还须具备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即:案件须属司法机关主管和管辖;当事人须具有当事人能力,刑事行为人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

案件须是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对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告诉才处理的须有受害人等的告诉,民事诉讼须由当事人提起。

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在三大诉讼程序中居于基本地位,因而下文专论民事诉讼行为及其调整规律。

民事诉讼行为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各种诉讼活动。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都是由诉讼主体前后有序的诉讼行为完成的。

可以说,民事诉讼行为构成了全部诉讼过程的单元。离开了诉讼行为这一联结的链条,民事诉讼程序就无法继续进行。

同时,诉讼行为本身又是诉讼程序的动力源。这表现在:一方面,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因而起诉行为是引发整个诉讼程序的根本动因;另一方面,前一项诉讼行为使后一项诉讼行为的发生成为必要和可能,而诉讼活动的最终指向是促成法院作出终局裁判。

在民事诉讼学说发展史上,德国学者曾一度把民事诉讼程序看作是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并且这种观点在历史上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但随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建立,“民事诉讼程序即诉讼行为总和”的观点受到了批评和挑战。尤其在前苏联,各种正统教科书都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逻辑出发点,而对于诉讼行为则鲜为学者问津。

诚然,将民事诉讼仅看作诉讼行为总和的观点割断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体联系,而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则首次把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暂不考虑)、诉讼客体以及诉讼权利义务统一起来。

不过也应看到,无论是前苏联学者,还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者,都没有对诉讼权利义务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民事诉讼行为发生于诉讼程序过程中,因而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这一前提出发,我们可以将诉讼程序之外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构成撇开不论,而直接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纳入我们研究的视野。

不少大陆法学者早已指出,全部民事诉讼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

其中一部分诉讼行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权利义务法定的方式规定,并直接根据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法律事实转变为主观权利和义务,这部分民事诉讼行为在数量上占据了绝对优势;

另一部分诉讼行为则不能通过诉讼权利义务法定的方式加以规定。这类诉讼行为非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主观权利义务的内容。当然,这类诉讼行为在量上微乎其微,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典中仅能找到合意管辖及诉讼上和解两种。

将客观的法律规范直接实现为诉讼权利即诉讼法律关系,这种法律调整方法在法理学上称为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坚持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是完全必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程序

第5个回答  2019-08-07
起诉人先去律所找律师,然后进行起诉,律师会告诉起诉人起诉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和流程。
一般诉讼流程为:
一、起诉
二、立案和受理
三、告知当事人
四、庭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告知权利义务告知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决定案件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庭前准备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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