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人超强的劳动没地方投诉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3-28
强制劳动。
确实不完全是自愿的,罪犯的劳动有的是出于某种“自愿”,是为了通过劳动能够在罪犯百分考核中能过获得更多的分从而获取更多减刑假释的机会,但是当罪犯不想劳动消极怠工就会被强制参加劳动并对消极怠工的罪犯采取扣分、严管、禁闭等处罚措施,这个时候罪犯的劳动明显当然不是自愿的。
上面你提到的“国际法一般不将监狱工人的劳动认为是强迫劳动。可是,如果服刑人员的劳动是非自愿的,未经法庭判令的,且不是由公共权力机构监督的,则被视为强迫劳动。类似的,如果服刑人员的非自愿工作是由私营企业受益,也被认为是强迫劳动”这个国际通说,我国的情况也是符合的,并不与这个通说矛盾。
1.我国罪犯的劳动绝大多数是“自愿的”。经过入监教育大多数罪犯都是积极参加劳动接受改造,消极怠工的罪犯是少数,但是他们会被受到处罚,为了避免被处罚,几乎所有消极怠工的罪犯在经过民警的教育后都会回归积极劳动的态度。
2.同时当然是“经法庭判令的”。法院判处徒刑中的这个“徒刑”本身就不是指单纯的监禁,而是指监禁的同时需要参加劳动。
3.并且当然是由公共权力机构监督的。
(1)罪犯的劳动当然会受到服刑监狱及其上级机关监狱管理局的监督。监狱管理局负责对各监狱的执法活动进行领导。监狱对劳动的罪犯提供一定的劳动保障,包括从生产所得中抽取一部分作为罪犯的生活补贴,以及劳动受伤、死亡的会得到监狱提供的医疗、赔偿。
(2)同时监狱的监管改造执法活动还受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直接向监狱派出常驻机构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监管改造执法活动进行贴近实时监督,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有权直接通知监狱纠正,对职务犯罪有权立案侦查办理。纪检监察机关也向监狱派出常驻机构人员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执纪执法监督,对违纪、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有权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党内、行政、刑事责任。
4.罪犯劳动生产的利润不是由“私营企业受益”。虽然监狱生产的产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外销,但是该“公司”并不是私营企业,而是由各监狱在内部自行设立专门用于对外销售监狱产品的一个内部挂牌机构。
这就是强制劳动与强迫劳动的区别。
同时这个国际通说我不清楚是否有国际公约来规定,即使有国际公约规定并且一国缔结了该项公约也可以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国情对公约内容进行保留,因此一国参加一项公约不代表必然需要将公约的全部内容转变为国内法并严格执行。
你可以说对公约的保留是一种一家之言,但是这种保留是公约本身赋予各缔约国的权利,各缔约国都可以有自己的一家之言,并且国际法本身就是各国在自己的一家之言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产生的,寻求共识并不代表要放弃自己的一家之言。
同时国际法也并不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法律,没有一个共同上级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