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5

履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如下:

根据最新文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一)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要继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绝不能出现安全生产责任“真空”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政绩业绩考核。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

(二) 突出重点行业领域,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各项规定,强化车辆、道路的安全管理,严格安全准入,严查违法行为,加快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建设。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力度,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攻坚,着力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严防瓦斯、透水等事故发生。

(三) 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突出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务求实效。

要加强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的挂牌督办,严格查处事故瞒报、迟报行为,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四) 强化科技支撑作用,不断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水平。建立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尽快启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科研项目,大力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大力改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空中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五)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构建安全防范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搞好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贯彻执行加强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高危行业和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

(六)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安监队伍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要继续关心爱护基层安监干部,保护他们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

履行部门行业监管责措施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执法机构和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装备,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四)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对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创建安全标准化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督促、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审查批复,督促实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缔关闭。

扩展资料:

各级政府如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各类事故的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要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四)及时采取措施监控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立、推广和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确保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对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和审批。

对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撤销原行政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