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办企业又称社队企业,是我国人民公社制度的产物,它是随着人民公社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兴起于1958年的“公社工业化”,即在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由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生产队办起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改革开放后的1984年,中共中央4号文件将“社队企业”更名为“乡镇企业”,农村工业出现了一次性质上的大变化。乡镇企业突破了社队企业的集体所有制形式,正式将家庭工业列入发展范畴。
随后几年,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家庭工业共同构成乡镇企业的三类组织形式,这三类形式也在此后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乡(镇)办企业因优先享有乡镇政府提供的较多资源,进一步发展;家庭工业调动了大部分人的积极性,异军突起;村办企业夹在其间逐渐衰落。
扩展资料:
经营范围:
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因地制宜举办林场、果园、茶场、蚕桑场、药材场、良种场、食用菌场、畜禽场、水产养殖场等。这是农副产品加工工业的基础。有宜垦荒地的,可以举办农场。
努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本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土特产,均可由社队企业加工。国家已经设厂加工的,是否转归社队企业来办,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权衡利弊确定。
努力办好农用工业。举办中小农具制造和农机修配业。在地方农机工业统一计划下,承担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腐植酸类肥料、细菌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加工等企业。
因地制宜地多搞燃料、原材料工业。举办沼气站、小煤矿、小铁矿、小有色及其它采矿业。举办砖瓦、石灰、沙石及小水泥等建筑材料业。有盐卤资源的地方,可办小盐场和盐化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