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国家和省卫生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建立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规定,实行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开发。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和医疗机构编制标准,指导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卫生外事和涉外活动。
(十二)承担市级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和重要保健任务,负责各有关医疗单位实施干部保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规范健康教育、健康体检、休假疗养、健康信息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四)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