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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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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8
胡果·格老秀斯
胡果·格老秀斯,又译为格劳秀斯、格劳秀士(Hugo Grotius,荷兰文写法为Hugo de Groot即“许霍·德赫罗特”,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出生于荷兰,
基督教
护教学者,亦为国际法及海洋法鼻祖,其
《海洋自由论》
主张
公海
是可以自由航行,为当时新兴的海权国家如荷兰、英国提供了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以突破当时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洋贸易的垄断,并反对炮舰外交。
相似回答
分析17世纪荷兰与英国分别提出公海航海
自由
原则和领海主权概念的历史...
答:
在这种环境下,
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于1609年发表《海洋自由论》
,提出了著名的“海洋自由”主张,他认为海洋浩瀚无边,不能为任何人所占有,它应为一切人提供航行和捕鱼之用,也就是说海洋在本质上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的控制的,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但当时格老秀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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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
谁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
海洋自由论是由谁发表的
海洋自由论
格劳秀斯海洋自由论
1609年格劳秀斯发表的名著是
海洋自由论的作者是
海洋自由论pdf
海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