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有关负责人说明。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