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医院内部审计如何做,报告如何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3-21
一、审计依据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第19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开展的。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建华区医院成立于1952年,2003年11月整体转型为卜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是隶属建华区卫生局的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98人,实有56人;退休人员53人。设有医务科、预防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妇女保健科、中医科、口腔科等23个内设科室及兴海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职责是负责卜奎街道办事处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2009年,会计账面体现收入679万元,其中:财政补助171万元、医疗收入173万元;药品收入198万元、其他收入104万元(含社区专项32.9万元);支出659万元,其中:医疗支出435万元、药品支出191万元,社区专项补助支出32.9万元,当年单位账面结余20万元,固定资产299万元。医院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审计后,当年医院应体现超支30万元。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2009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相关的财务资料、统计资料以及与审计有关的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实施的有关情况
  (一)审计实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我局成立审计组于2010年6月23日至6月29日,对建华区医院2009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送达审计,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在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统计资料以及与审计有关的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基础上,采取详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审计过程中,对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重点审计,核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使用财政统一印发的票据;审计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列支问题,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是否单独核算。
  (二)社区卫生机构建设情况
  根据资料提供,卜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建筑面积3675平方米,床位50张,现有在职职工56人,有专业技术职称的50人,其中中级以上32人,正高职1人,副高职6人。现有全科医生9人、全科护士11人。从事医疗工作人员除新分入4人外,均有上岗证书,下设的兴海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工作人员5人。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人员设置、医疗设备、房屋面积等符合《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卜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5个社区,人口40161人。服务中心已建立健康档案13150户、31406人。2009年拨入社区公共卫生专项补助329409元,医院单独核算,当年已全部支出。
  五、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建华区医院财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的确认、支出归集、会计处理等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0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基本符合《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财经法规的规定,但还存在少提修购基金、社区公共卫生专项补助支出扩大范围、挤占采购设备专项拨款、库存药品负数影响资产负债少报等违纪违规问题。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
  (一)少提修购基金207646元
  医院计提修购基金应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数,审计发现建华区医院每月按门诊收入的5%计提修购基金,2009年提取58757元。按照固定资产原值计提,2009年应提修购基金266403元。仅2009年当年就少提207646元。少提取修购基金不仅影响医院今后发展,还使2009年当年少报支出,多报了结余。
  违反了《医院财务制度》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调整账目。
  (二)挤占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55509元
  2009年市卫生局拨入2008年社区公共卫生专项资金329409元,医院在往来账单独核算,当年已全部支出,有55509元支出超出规定范围。其中:培训费支出2210元、医疗设备支出36999元、房屋维修支出16300元。
  违反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社区卫生以外的其他支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调整账目、归还资金原渠道。
  (三)挪用采购设备专项拨款300000元
  2009年9月医院用自有基金380000元购买医疗设备1台,后区财政拨入采购设备款300000元,医院未作冲回自有基金账务处理,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用于医疗支出。违反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八条“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调整账目、归还资金原渠道。
  (四)库存药品负数影响资产、负债少报77317.81元
  2009年“库存药品”账,发现部分库存数量、金额是负数,有关人员证实是由于单位购入药品,先销售完后,再作入库、付款等账务处理的原因。2009年末,西药库存负数36266.46元;中药库存负数41051.35元。两项合计77317.81元。受此影响,2009年末财务报表和财务账,都不能真实反映单位资产和负债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的规定,责令限期清理、调整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