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关规定支付。
以中山市为例,依据《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12个月,参保职工生育(不含流产、引产)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关规定支付。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月后,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在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额度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定额结算额度以上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职工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按本办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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