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气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第四条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第七条 鼓励推广和应用二次供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及时淘汰不符合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保证用水安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单位应当参与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

  供水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推行封闭式管理模式。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接入二次供水设施。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已建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依法接受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委托,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时,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费用标准,并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供水单位承接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和管理时,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