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企业要做加计扣除,那些研发项目确认,项目登记是上网报的,还是亲自去科技局办啊。

如题所述

不知你所在省份如何规定,一般都是到科技局项目确认,到税务汇缴申报

如果是苏州科技园的,有网络入口:

各地可能申报方式略有不同,你最好查询到当地科技局的电话,咨询一下!

下面是辽宁的:

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4)《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5)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辽国税发[2010]59号)。

二、备案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

关于该企业所提出的问题,其应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次年,即2014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需提交的备案要件

1.书面申明材料;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国税发[2008]116号文附件)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9.《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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