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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拿到判决书之前可以补充质证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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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03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当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告就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补充证据。在此种情形下的第三人应当是具有相当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而非指与被告利益一致的第三人。同样,《证据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行政机关据此申请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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