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音乐与文化的关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14
        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近年来一直是饱受学者界热议的话题。笔者心中也一直留有疑惑——音乐文化,看似朗朗上口一目了然似乎也没什么需要细致琢磨的名词,但实质上却像是一个包罗万象泛泛而谈的模糊概念。什么是音乐文化?音乐文化是有关音乐的文化吗?二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音乐文化与其他多元文化之间有没有明确的界限?

        为了消除心中的疑惑,笔者参阅了几篇关于“音乐与文化”的文章,并将文章作者对于音乐与文化关系的个人独到见解罗列如下:

        近几十年来国内外音乐人类 学的学科发展中,逐渐浮现出关于音乐与文化 的三种彼此相连但又相互有别的理论“范式” : 1) music in culture( 音乐在文化中) ; 2) music as culture( 音乐作为文化) ; 3) music is culture( 音乐即是文化)。

        1.music in culture “音乐在文化的范围之中”,其逻辑内涵是,音乐小于文化,文化大于音乐;或者说,文化包围着音乐并对音乐起支配作用。从“音乐在文化中”这种视角来观察音乐与文化,两 者之间就不是对等与同构的关系,而是音乐由文化决定,并隶属于文化。2.music as culture 在这个定义中,音乐不再是文化的下属和亚种,也不是被包含在文化中,而是被当作文化的一个大约的对等物,音乐于是大约等同于文化。这类“音乐作为文化”的研究不是着眼于音乐的外围和周边,而是力图深入音乐的结构内层。然而我们也会发现,在这里我们的兴趣似乎不是导向音乐自身, 而是导向音乐所指涉或隐喻的文化。3.music is culture 这一表述的视角中的音乐与文化的关系当然是最为紧密的。音乐既不是文化的下属和亚种,也不是文化的大约对等物,而就是文化本身———音乐等于文化。在这里,音乐确乎就是文化,因为音乐与文化从根本上是不能分离的。音乐不仅是文化的下属和亚种,不仅履行和完成具体的社会功用与文化功能,也不仅仅是文化的价值隐喻符号,它有可能凭借自己的魅力和感召直接成为文化的精神化身。作者认为:这三种方法论范式并无好坏高低和落后先进之分,必须根据所面对的研究对象和实际情况来作出决定采用哪一种方法和策略。种方法论范式应该形成相互平行与彼此支持,而不是相互替代和彼此对立的局面。也就是说,作者认为以上三种文化与音乐的关系视情况在不同环境下成立。

        文化可以分为显性的“表现形式”和隐性的“控制机制”两个方面,这两方面一表一里合为一体 , 共同构成“文化”。在 “ 音乐文化 ” 这一复合概念的字面结构关系中,“文化”是主词,“音乐”是用来界定“文化”范围的修饰词,因此,“音乐文化”按中文的完整表述形式应该是“音乐的文化”。但是,音乐的“文化”指的又是什么事物或现象呢?一般来说 , 既然是音乐的文化 , 那么这种被音乐限定的“文化”所指称的事象(事物和现象)应该只有这样的三种答案 : A . 音乐事象;B . 非音乐事象;C . 音乐事象和非音乐事象。 但实质上这三个类别都不符合,原因是:我们把原本表示抽 象意义的 “ 文化” 概念具体化了 ; 我们一直在固执地寻找一个如同音乐一样可见、可闻、可感的具象化的“文化 ” ; 我们把由 “ 音乐 ” 和 “ 文化 ” 这两个概念组成的复合概念看成了两个对立的并置概念、两种对等的具体事物。作者的观点是:文化不是一种具体的行为 、 不是一种具体的思想 , 也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形态 ; 因此我 们不能把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行为 、 具体的思 想和具体的物质形态称之为“ 文化” , 只能说在 某种或某些具体行为 、 具体思想和具体物质中 “ 蕴含着 ” 作为某种方式 、 某些方法的文化 。从这个意义上讲 , 音乐的内容就是文化的内容 , 音乐是文化借以表达其意义体系的一种形式 , 音乐从形式到 内容都是在表达文化 , 所以我们把它总结为 “ 文化的音乐表达 ” ; 又 由于文化的意义体系对社会 、 心理 、 行 为的符号化实施离不开文化 的控制机制 , 因此 , 文化意义体系的音乐表达实际上是在文化控制机制下 的音乐符号化过程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音乐从形式到内容都是文化控制的结果 , 若没有文化控制机制的控制 , 无论是作为符号形式的音乐还是被植 人这种形式的符号意义 , 都将无法实现 , 所以我们把它总结为“ 音乐的文化控制” 。总而言之,作者认为文化是音乐的一种属性,音乐则是文化的一种表象,二者互相包含互为表里。

        1.人从来就是特定文化和环境的产物。人类的各种文化、社会和民族没有价值上的差别, 只有观念、行为和由之产生的具体物品的不同。所以,音乐中必定体现 了文化,文化中自然包含了音乐。2.音乐只是文化的一种表述形式,任何表述形式的音乐都是由它的文化因素决定 的。其中,不同的社会结构和属性极大地影响音乐的形式和它的内容。也就是说,不同的音乐形式和内容以及行为方式,体现不同的社会的结构和属性。3.社会的形态所提供的社会环境对音乐的发生、发展有着至关重要 的影响。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规则都反映在不同形式和规模的音乐行为里。4.社会的因素影响着音乐行为的方方面面,自然也作用于音乐行为的执行者——音乐人。5.与此同时,人们的观念也是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观念对音乐的影响一方面体现在对音乐内容和形式的选择上,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音乐功能和价值的认识上。不同的观念会对什么是音乐和音乐是什么的理解作出非常不一样的回答。作者观点:当把音乐文化安置在物理概念中的时间隧道里,它是“变”的, 因为在我们的眼睛里它是具象的——人们永远不可能踏入同一条河流;如果把音乐文化安置在人类的思想、精神领域里,它是“不变”的,因为我们是把它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来认识的——人类是文化的生物,文化是人类的本质。音乐文化的“变”是相对的, “不变”是绝对的。作者的观点与薛艺兵先生相似,也是认为音乐与文化有着唇齿相依如影随形的关系。

        通过以上三篇文章的学习,笔者从中得知:音乐与文化二者是互相交融的关系,没有优劣之分,我们既可以从文化中找寻音乐的足迹,也可以在音乐中一窥文化的倩影。并且,在学习与探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侧重点来考察研究,不论是“音乐在文化中”,、“音乐作为文化”还是“音乐即是文化”,不论孰是孰非,都体现了音乐与文化密不可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