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2-23
。“干股”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赠与而形成,其出资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也可能未出资,或者未全部出资。对于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的,应参照空股、出资不足的公司股东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处理。如果“干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赠与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有特殊的限制,可以参考对股东间限制股权转让其他约定(合同)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处理。
A手中的股权价值以整体价值的1/4(如果四人股权平均)计价,但帐面是以(1/3)转入,
如果D也要转让,如果D干股已做登记,则以1/4计算价值,如果未登记,只能以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