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九章 附 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根据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第九章附则,以下条款提供了详细信息:

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当楼房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后,他们有权直接将其上市进行交易,无需额外审批程序。

第七十三条特别提到,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昂昂溪区以及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十四条规定,市政府授权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和应用,解答任何可能的疑问或困惑。

第七十五条规定,文中出现的"以上"和"低于"一词均包括本数,这意味着包含上限和下限的范围。

最后,第七十六条规定,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2011年4月15日的《齐齐哈尔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获得《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原有的规定仍将继续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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