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存在哪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受侵害者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

2000年1月2日,刘某在一次雕塑展中公开展出了自己创作的青花瓷作品“美人鱼”,深受各方好评,关某看到该雕塑后,很受启发,于是就按照该雕塑的造型,釉色和图案样式设计了一个香水瓶,并与2000年8月10日取得该香水瓶的外观设计专利,此后,大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也托人设计了一个由该青花瓷雕的正面图案和美人鱼三个字组合而成的平面商标,并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2月7日,美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曹某在贵国途中看到某杂志刊登的刘某的瓷雕作品”美人鱼“的照片,非常喜欢,于是就要求公司生产人员将该照片印在自己公司生产的“美润”品牌的瓶装香水的外包装盒上,市场反应良好。2002年3月20日,美润有限责任公司又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美人鱼有限责任公司,并多次以“美人鱼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自己生产的产品。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31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1、关某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关某设计的外观设计,如果根据专利法的判定,与刘某展出的青花瓷作品相似,则刘某可以通过专利的“无效程序”,将刘某展出的青花瓷作为现有技术宣告关某的外观设计无效。

2、张某侵犯的是刘某的著作权。张某申请的注册商标,如果根据商标法的判定与刘某展出的青花瓷作品相似,则刘某可以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对张某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

3、曹某将刘某的青花瓷照片印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侵犯的也是刘某的著作权。刘某可以到法院起诉曹某的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4、美润公司在工商局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美人鱼”不侵犯刘某的权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