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决定代表名额的分配。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并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备会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并可以作出决议或决定:

  (一)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五)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九)主任会议提请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文件和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

  (十)授予荣誉称号;

  (十一)需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的情况;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需由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选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信访局局长、副局长。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