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主要方式与程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9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详细阐述了主要的采购方式与程序。首先,对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通用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特殊要求项目则可由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非驻榕的省直部门单位,除主管部门统一纳入的项目外,其他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低于50万元的通用项目也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如技术指标限制,需采购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专家意见,并获省财政厅批准,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采购文件编制需符合法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需经专家评审。采购文件需经采购单位审查并备案,然后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评审专家抽取由省财政厅监督,采用电脑随机抽取,并禁止指定或干预专家抽取。

评标中标阶段,未经备案和公告的项目不得进行,采购单位需派代表全程监督或通过代理机构组织评审。评标时,采购单位代表需公正参与,不得指定品牌或干预他人。中标确认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申请重新招标。

采购方式变更需经省财政厅批准,如公开招标不足三家供应商,可改为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合同签订和项目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确保质量检测和验收的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