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来帮帮忙,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房产证主人不能是女性吗??

1、楼主妈为农村户口,坐标广西某乡镇。户主为我二舅,户口簿其余成员为二舅妈、外婆;宅基地位于外婆家祖宅,属我妈所有;

2、我爸单独一本城镇户口;
3、去年我家在该宅基地建房,我妈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的时候,被告知:你的户口还和你兄弟在一起,而且你不是户主,又是女性,不能以你的名义办理房产证;
4、然后我妈就问了:那我把户口独立出来,自己当户主,这样可以了吗?答:你是女性,这样也不能。
5、我妈再问:那我现在地基都打下了怎么办? 答:没事儿你先盖着。。。。。(此处省去脏话无数字)

想求教各位大神的是:农村宅基地建房,真的有这规定吗?女性不能是房主??还是地方政策偏见呢?
另外,假如我妈把户口迁到我爸那本,就成了城镇户口,这样房产证就可以写我爸名字了??
(不好意思楼主一向不清楚这方面的细节,法盲一个,最近也是老妈着急才让楼主帮忙查的,在线急等,多谢啦!)

第1个回答  2015-05-13
  1、农村自建房也是可以拿到房屋权属证书的,拿不到那是你没有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去办理。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农村自建房可以进行买卖,但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转让和受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3、你可以进行出租,但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
  4、房屋可以进行继承,但宅基地不能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权。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第2个回答  2015-05-11
你好,对于你陈述的事实,你现在手上收集有什么有利的证据呢?追问

需要什么证据呢?能提示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