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责任和措施。首先,第三十一条强调企业应将环保纳入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建立完善的环保制度和责任制度,定期报告污染物排放数据。


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进行申报登记,并在排放量有重大变化时及时更新。第三十三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需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超标排放。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专款专用。


针对严重污染的单位,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对限期治理的管理,包括省属以上企业的治理决定由省级政府或委托下级政府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污染治理工程单位必须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证书才能承担任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采取强制停产、关闭或搬迁的措施,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的土法炼焦等小型企业,禁止新建或要求整改。第三十七条规定,严禁违法排放剧毒废料和污染物,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放。


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第三十八条规定,所有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通知受影响方,并报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将及时调查处理,对严重威胁居民安全的情况,政府需立即采取行动减轻危害。




扩展资料

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