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三条 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三章 车辆第八条 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第九条 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第十条 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
  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
  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
  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
  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
  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
  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
  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
  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
  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
  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
  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
  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
  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
  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
  公安系统:
  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
  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
  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
  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第十一条 机动车的临时号牌、移动证,须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上;无挡风玻璃的须随车携带。第十二条 机动车检验分为初次检查、临时检查和定期检查。
  初次检验适用于车辆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时进行。
  临时检验适用于车辆申请临时号牌、转籍过户、封停启用、改型改造。
  定期检查是对已领有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按年度进行的检验。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定期检验的,应事先到其现籍所属的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检验手续,否则不准继续行驶。第十三条 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第十四条 机动车牵引车辆时,牵引装置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客运机动车不准拖带挂车,铰接式客车不准牵引车辆;装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三轮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其他三轮机动车,只准牵引同类车辆,不准牵引其他车辆;用软联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6-11米的安全距离。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第十五条 机动车离开现籍范围,在外地驻点运输超过3个月的,车辆单位或车主须报告现籍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并向驻点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行车时必须遵守安全驾驶技术操作规程,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小组(联组)的活动。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服用镇静、兴奋、麻醉等药物引起精神不佳、有碍安安全行车时,不准驾驶车辆;不准赤足、穿高跟鞋驾驶车辆。第十八条 大型客车连续行驶350公里以上,须有驾驶员换班驾驶。第十九条 机动车教练时,其驾驶室只准乘坐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各一名;车厢内严禁乘搭学员以外的人员;重车教练时,车厢内禁止载人。第二十条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单独驾驶载客营运的城镇公共汽车、小型汽车和后三轮摩托车时,从转入实习期起,6个月内须有正式驾驶员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或单位专门为社会或本部门、本单位培训机动车驾驶员而开办的培训学校,应按规定分别到公安、教育、劳动部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进行考试,不得发给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