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师十条禁令,十不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18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的行为。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4.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的行为。
5.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行为。
6.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行为。
7.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的行为。
8.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9.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10. 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