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计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10-16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月发给: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当地上年末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1%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22%计发;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23%计发;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24%计发;满30年以上的按2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每满一年,按1.3%计发。计发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80计发。
随着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滚动积累,逐步降低缴费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规定施行时本人工资总额的3%乘以原工作年限再乘以12计算予以补贴(不计息,不继承,不随个人帐户转移),与本规定施行后个人帐户内基本养老金合并计发。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或重大贡献奖励者,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离)休的人员,仍享受原规定的养老待遇。
本规定施行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离休政策享受待遇。
退职人员仍按原渠道享受退职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晋政发[199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标准补贴,但非因缴费年限所应享受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可根据本人意愿在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发给。
一次性发给的,须将本金和利息一次付清。
按月发给的,计发办法与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同。
第二十五条 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或暂时丧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一)服刑期间;
(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晋劳社养[2003]160号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在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职)金计发办法原则上不变,离退休(职)人员仍享受原规定的养老待遇。实行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除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外,同时加发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计发待遇时,原企业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仍按晋劳社养[2001]2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改按国家统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