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需重点保护、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
  (一)谚语、谜语、歇后语、民间故事、民间歌谣等传统口头文学及其作为载体的语言;
  (二)民间吹打乐、土家打溜子、薅草锣鼓、民歌、土家撒叶儿嗬、土家摆手舞、土家花鼓子、九子鞭、西兰卡普、南曲、土家满堂音、板凳龙、踩堂戏、柳子戏、傩愿戏等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剧和曲艺;
  (三)传统制茶、酿酒、彩扎、精细竹编、九佬十八匠等技艺,土家特色美食,民间草药、民间验方,历法;
  (四)土家婚俗、丧葬礼仪、茶神祭祀、土家女儿会、赶集、过赶年、打陀螺、跷旱船、赶茆、竹马、押加、射弩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政策。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乡(镇)、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增强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服务效能。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事项。第四条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承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配合市、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省级、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建议。第六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向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评审一次。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考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第七条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具有世代传播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传承谱系清晰;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特色,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第八条 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价值、传承情况、保护要求以及相关视听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