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

关某、孟某、邢某是多年来非常要好的朋友,2008年6月,他们经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经营装修材料。三人口头约定了有关的合伙事项,商定由关某负责进货,孟某负责销售,邢某负责保管及账目。经营期间,关某因病在家休养了两个月。这期间,有邢某从某瓷砖厂进了一批货,欠了3万元的货款。关某病愈后上班,要求查看一下这2个月的账目,孟某和邢某认为关某不出力反而不信任他们,就拒绝了关某的要求,并告知生意不景气,亏损了8000多元。一天,关某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吴某受重伤,花去医疗费71000余元。邢某见此情况声明退伙,并私自开走了自己用做出资的汽车,同时拉走了一车的货物。关某又病倒在家、眼看合伙已经难以为继,孟某便将企业的剩余存货以低价全部买下,自己继续经营。2008年12月,瓷砖厂找到孟某要求偿还欠款。孟某认为,瓷砖是邢某进的货,而他们三个的合伙人约定邢某是不负责进货的,所以进货时他的个人行为,故让瓷砖厂找邢某所要欠款。吴某伤愈后也找到孟某要求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孟某说吴某是被关某撞伤的,与自己无关,让吴某去找关某索赔。问:上述哪些做法货说法是错误的?为什么?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1
1、关某要求查看账目,遭到拒绝是不可以的,身为合伙人,关某有权力查看账目。
2、邢某私自开走自己用做出资的汽车,同时拉走了一车的货物是不允许的,既然已用作出自,该财产即为合伙企业公共财产,且退伙应该由其他合伙人同意才可以。
3、孟某认为瓷砖是邢某进的货,而他们三个的合伙人约定邢某是不负责进货的,所以进货时他的个人行为,故让瓷砖厂找邢某所要欠款是不对的,合伙企业中,合伙 人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货应该为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即使现在原合伙企业已经散伙,散伙前赵武依然应当由全部合伙人承担债务。
4、关某在进货时将吴某撞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孟某说吴某是被关某撞伤的,与自己无关,让吴某去找关某索赔是不对的。
5、合伙企业的成立应该有书面章程,而非口头约定即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