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一般一乡建立一社。1958年6月,查岈山人民公社成为中国第一个人民公社[2]。1958年9月,蚂蚁岛人民公社成立[3]。
1962年起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此外,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和经营少量家庭副业。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后,为了改变人民公社制度下存在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少经营自主权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至此,以“政社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遂告解体。1984年底,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大部分完成了由社到乡的转变,仅有少数仍存在。
2009年初,号称“中国仅存的人民公社”的河北晋州市周家庄乡进行2008年分红,共向12,000多社员发放近7,000万元,人均分红6,000元左右。周家庄乡1949年创办互助组,1952年建合作社,1958年建人民公社,1983年建农工商合作社。自1952年至今,合作社始终集体统一经营,体制一直未变,仍然采用工分制,已有55年历史[4]。
组织特征在人民公社内,农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公社控制之下,公社是农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实体。每一个农民被编入一个小组;一定数量的小组编成生产队;生产队之上为大队,大概相当于今日的行政村;大队之上是人民公社,相等于镇或乡的规模。国家每年都为每个公社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公社将指标逐层下达,农民所有生产由国家计划及统一收购,农民所需的商品则由国家分配,所谓的“统购统销”的制度。所有的生产过程由集体支配,非农民个人决定的。农民所得是由工分决定,工分的价值是整队大队减去上缴国家及公社福利开支的平均数。
影响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