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那时我刚休完产假,刚上班,公司就对我进行调岗,并降低了我的工资。那时因为不懂劳动法,另外,那边的工作相对轻松。不过调到分厂时说好是去二期做统计岗位。由于那边的一个科室的人员去埃及工作,故先把我调去那里做办事员。2013年10月26日,我还处在哺乳期,公司又要第二次对我进行调岗,说原来二期的统计岗位没有了,我原来是做文职工作的,要我11月1日就去新的岗位是玻璃纤维拉丝检验员,其他检验员的合同是操作工,人事科领导非要说是质量管理岗位。我不同意调岗,一周后,人事科就又给我第二次通知,调至设备技术科检验员,实际是物理检测员,那里处在有毒气体.设有排毒通风柜。我不同意调岗,公司又说我不服从调岗,处罚我100元.如果发工资时扣了,根据劳动法,公司的做法违法吗?如果,我要求解除合同,公司应予以什么样的赔偿。在这期间,我又要收集些什么资料?请律师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证据补充:公司与我签订的三份合同(1、2010年1月19日;2、2013年1月20;2013年7月9日)我都在,调岗文件,通知书,处罚通知,排毒通风柜,我都拿手机拍下来了。工资清单我可以进公司ERP调出来。但是第一次调岗后的分厂,工资都是独立发的,没有系统操作。另外,我从11月1日开始他们一直坚持安排,我也和人事说过,后来也找过厂长,提过既然没岗位,就给我解除合同,我同意。只是后来他就没话说了,因为,他们不愿赔钱,要我自己辞职。一直在原岗位上班,但是他们从1日开始就没有安排工作给我做,我现在每天都闲置着。按照劳动法,他们这么做,我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得到赔偿吗?如果能得到赔偿,我能拿到多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我这样做是否能得到劳动局仲裁的支持?望解答,万分感谢!
陈律师,你好,真的万分感谢您对我的解答。最近一直忙着和公司人事斗争,办公室电脑也被他们拿走后,我竟忘了您已经对我回复。公司期间对我电脑的没收。现在说同意解除合同,给我赔偿金,但是给我的赔偿金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我工作4年,(12个月里包括产假工资+11月份说我不到新岗而只给我1500元的基本工资)。人事科长态度恶劣。我不同意。所以我打算等12月18日发了工资之后就去仲裁。
陈律师,公司现在给我的赔偿金是否合理。我应该以什么去劳动局仲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