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茶叶加工销售(截止到2011年6月10日)。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所注册的截止日

我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茶叶加工销售(截止到2011年6月10日)。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所注册的截止日期属于原生产许可证截止日,在此期间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我不知道还要去变更,工商局责令我在2012年5月30日前变更登记,我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变更登记,工商局的人说,我超期变更,要罚款1万-10万元,才能变更。请问这样合理吗,我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2-05-22
你们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不只是你生产许可证过期,而且工商执照也过期,那么你在此期间的经营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你的驾驶证已过期,在此期间你的驾车行为就属于非驾是一样的,你可能觉得不合理,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一点人情也不讲,你把你不能及时办理就更的情况说明下(不要说你不知道还要去更此类的话),如果技监局能给你出具没有及时变更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就更好了,还有就是你去工商部门时态度要好一些,把自己经营困难的情况说明一下,也可以找到你们区里招商引资部门或者综合治税部门,把你的情况说明一下,应该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追问

己解决

第2个回答  2012-05-22
哎,工商局的人说合理就合理,这个事对您的公司很重要,您为什么拖到现在的局面呢?建议还是托托关系,通融通融,把这个事了结掉,不要再想合不合理了,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