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为强化其城乡建设管理,推动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依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等社会公共管理工作。规划区不仅涵盖县城、乡镇和村的建成区,还包括因城乡建设发展需求而需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所有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确保规范运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则处理市政园林事务。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水务、环保、交通、教育、卫生等,均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和支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本条例,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地方层面的规划与执行。


为了保障工作的实施,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需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各自财政预算,同时,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优先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政府将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投资的活跃和城市化进程。




扩展资料

(2011年5月10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30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