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失业人员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1-19

   申请条件: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

  (二)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

   申请材料: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

  职工提供: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二)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

  职工提供: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提供: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残疾证1-9级)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享受政府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提供: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宁波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可提取其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住房公积金中心三楼:8:30~16:45(无午休)

   1、 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中山西路218号 地铁1号线西门口站B出口)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15 下午13:15—16:30

   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彩虹北路88号 地铁1号线江厦桥东站、舟孟北路站)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3、 中国银行海曙支行(解放北路11—13号,恒隆中心1楼 地铁鼓楼站F出口)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4、 中国银行东城支行(和济街7—9号 泛太平洋大酒店南面,公交江澄北路民安东路口站,可乘坐521路、810路、定制公交一号线、微5路)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40—16:30

   5、 中国建设银行城建支行(中山东路2024号 东部新城文化广场南面)

  业务办理时间 8:30—16:45

   6、 中国建设银行南大支行(解放南路166号一楼)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7、 交通银行宁波海曙支行(解放南路29号 公交兴宁桥西站,可乘坐6路、9路、39路、118路、130路、507路、560路)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9:00—16:00

   8、 宁波银行天源支行(解放南路135号 地铁2号线城隍庙站A出口)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注意事项:

  (一)委托提取签约生效后,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职工的还贷提取业务,如有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应先作提取,再签约。

  (二)委托提取业务采取的是报销制,例如:刚发放贷款的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第一个月必须自己进行还贷,中心在第二个月的15号左右对职工上个月的还贷金额进行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还贷金额的全额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还贷金额的留存2分后划转(有按月补贴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和按月补贴账户各留2分余额)。

  (三)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中心作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

   办理期限: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

  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责任处室: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