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问题,企业2012年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的会计利润为4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10万元,管理费用中含有超标的业务招待费12万元,差旅费支出5万元,投资收益中含有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和转让股票投资产生的收益3万元,求2012年应交所得税?
现在确认的投资收益10万元和转让股票投资产生的收益3万元弄不清楚,请大侠给我讲解下!谢谢啦

第1个回答  2012-04-19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里的投资收益是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是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如果在并入应纳税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属于重复计算。
而转让股票投资产生的收益3万元,属于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2个回答  2012-04-12
应纳税所得额=400-(10-3)+12-2=403
应交企业所得税=403*25%=100.75(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转让股票所得(持有不到1年),要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追问

答案是 应纳税所得额=400-10+12-2 *25%=400
再想想,我也不太明白为什么要减10,问题里已经说了400万是税前利润,之后确认的投资收益10万元应该含在税前利润里才对啊!

追答

减10不妥。除非把“转让股票投资产生的收益3万”理解为转让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了1年。但一般而言,题目中如果没有明确说超过1年,一般理解为不超过1年。

第3个回答  2012-04-12
是企业,这13万也要按照25%交税,你是否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符合就免交企业所得税。其中3万元属于“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属于股息红利,要按照25%交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该不属于免税收入,也要一并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