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与“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有何不同?

如题怎样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第36条法律条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什么保险局会理解成“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按惯例曲解的法律条文就应该一直曲解下去吗?惯例比法律更有权威性吗?
请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有两段意思,按前段意思“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平均出个人工资(我是09年最后一天的工伤)紧接着第二段“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我不和当前计算月份比较,而为什么和前一年去比较,我要和前一年去比较自然也应该按前一年去平均12个月的工资了,不是吗?语言中没特别提示即是同期比较,怎么会取之前的某一年来比较呢?这自然不符合语言逻辑。相信《条例》原意也是同期比较。(我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我真不清楚为什么能和08年扯上关系!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各省规定,都是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的。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都是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这是通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该条所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与36条所称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意思是完全一样的。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追问

如问题补充,谢谢您的回答!请继续给予解释!

追答

你别这么弯弯绕了,你把事说一说,看处理的对不对就行了,你没有发觉自己说的话,自己都很难读懂吗?

追问

我是按08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得出的个人工资,给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我想应该按《条例》按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得出的个人工资给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或者按11个月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1个月08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得出的个人工资给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追答

你的事故是那年的。

追问

09年最后一天受伤,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

追答

应当按09年的标准进行赔偿。

追问

谢谢!只是不知道怎么才能说清,上诉法律吗?我行政复议已经被打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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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一般指事件发生时或者处理时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指事件发生时或者处理时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