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怎样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第36条法律条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什么保险局会理解成“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按惯例曲解的法律条文就应该一直曲解下去吗?惯例比法律更有权威性吗?
请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有两段意思,按前段意思“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平均出个人工资(我是09年最后一天的工伤)紧接着第二段“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我不和当前计算月份比较,而为什么和前一年去比较,我要和前一年去比较自然也应该按前一年去平均12个月的工资了,不是吗?语言中没特别提示即是同期比较,怎么会取之前的某一年来比较呢?这自然不符合语言逻辑。相信《条例》原意也是同期比较。(我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我真不清楚为什么能和08年扯上关系!
如问题补充,谢谢您的回答!请继续给予解释!
追答你别这么弯弯绕了,你把事说一说,看处理的对不对就行了,你没有发觉自己说的话,自己都很难读懂吗?
追问我是按08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得出的个人工资,给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我想应该按《条例》按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得出的个人工资给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或者按11个月09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1个月08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得出的个人工资给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追答你的事故是那年的。
追问09年最后一天受伤,1年半后才完成伤残鉴定,补偿款刚刚拿到。
追答应当按09年的标准进行赔偿。
追问谢谢!只是不知道怎么才能说清,上诉法律吗?我行政复议已经被打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