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某,乙某。与丙某(在逃)丁某(在逃)四人合谋。欲在长途汽车上行窃。2007年8月5日上午,四人乘上广州开往花都的客车,不久丁某便扒走乘客茂某的人民币1000元。半小时后。茂某发现被窃。要求司机将车开往公安局,此时丙某拔出短刀朝收票员腹部刺了一刀,造成轻微伤。甲某立刻用手卡住乘客周某的勃子,并用短刀架在周某勃子上。以此威胁司机停车,停车后,四人夺门而逃,稍后甲,某。乙某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问题
(1)已归案的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说明理由。
(2)如果甲某乙某带领公安人员将在逃丁某抓获,是否构成立功?说明理由。
(3)如果甲某在审讯过程中向警方供述自己曾经参与了一起重大杀人案件,经查证属实。对甲应如何处罚?说明理由。
请务必说明理由!!因为理由才是重点!!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0
  (1)甲,乙 为抢劫,均为转化型的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同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算是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因此,甲的行为是立功
  (3)对甲的杀人行为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1-26
拿分来的
现在的气氛不适合回答此问题。。

甲某立刻用手卡住乘客周某的勃子,并用短刀架在周某勃子上。以此威胁司机停车
乙某似是尚无实际的行为,好像
等段时间再来回答~

甲某自首加前面的立功,有从轻减轻得到情节
而同时,要将甲某的“用短刀架在周某勃子上”暴力抢劫与“重大杀人案件”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