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推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用地、投资与土地综合开发、运营、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市域快轨、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环境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城管、环保、人防、消防、卫生、园林、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做好轨道交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建设,推动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和用地控制规划等规划。第九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轨道交通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编制。第十条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本着快捷、畅通、便民的原则,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预留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并按照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控制建设其他项目,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征询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沿线及设施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范围。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地表、地上、地下立体分层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妨害上方土地使用权。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相邻的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和多渠道、多元化筹集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发展需要设立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并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