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什么样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8-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了如下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文号可见,该文件是2006年制定的。

(一)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 缴费年限 1%

其中,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办法是:以参保人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分别对应除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指数。其中,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l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计算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每年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表)

3.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4% 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三)实施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后相关政策的衔接

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衔接,设立5年过渡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过渡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本决定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改革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标准的,2006年新退休人员在按老办法计发标准基础上,再按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的20%加发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至2010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计发。

同时,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标准为:以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计算金额为基数,2006年退休的按80%计发,从2007年至2010年退休的计发比例逐年递减为60%、40%、20%、10%,2011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期间或期满后,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

该计发办法还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等等情况的处理。

该计发办法有其特殊之处。第一,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时,2002年至参保缴费前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实施个人缴费前按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1,实施个人缴费后至建立个人账户前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l的按1计算,高于1的按实际计算。第二,过渡期内退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从2007年至2010年新退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比例依次递增为40%、60%、80%、90%。第三,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5年过渡期内,另加发过渡性调节金。第四,过渡期满后,若按新办法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算出的,则按老办法算出额发放。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对于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对于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桂政发〔2006〕54号文件是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精神制定的。比较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见,广西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结合了广西实际、在国发〔2005〕38号文件基础上有所调整。若对广西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进行精算测评,则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精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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