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9

为了有效管理工商企业,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国务院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通过了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各类工商企业如国营、合作社营、联营合营、铁道民航等,无论其经济性质和行业,只要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都需按照条例办理登记。


登记工作由中央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般在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提交相关文件副本,如开办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计划部门或政府批准文件等,对于特定类型的工商企业,如外贸企业等,还需要提供企业章程。


企业成立后,需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筹建或开业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如刻制公章、签订合同等。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等信息如有变更,需在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工商企业在歇业、合并、分立或迁移时,需办理相应的注销、开业或歇业手续,并交纳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企业的登记资料进行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将面临批评教育、罚款、冻结存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同时,非法使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将被严厉处理。


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以及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另有专门规定。原一九六二年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在本条例施行后废止。




扩展资料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