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能查到犯罪分子银行卡里钱的去向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章)第二百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2个回答  2022-03-14
可以的。银行卡里的钱可以通过转账消费化掉,这种情况可以查到,如果卡里的钱通过ATM机取现,现金用到哪里查起来会困难点,但通过摸排也是可以查到的
第3个回答  2022-03-10
电话卡、银行卡
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必备工具
然而,骗子为了逃避打击
一般采取购买手机卡和银行卡的方式
这也滋生了买卖、租售银行卡
和手机卡等产业
案情回顾
近期,宜丰县公安局多警种密切配合,抓获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星、李某祺、邹某伟,破获相关案件共30余起。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星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买犯罪嫌疑人刘某杰、李某祺、邹某伟等多人银行卡,将上述银行卡开办的手机银行非法提供上线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使用。2021年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星伙同刘某杰等4人,多次盗窃涉案银行卡内违法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星、李某祺、邹某伟已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买卖、出借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电话卡、QQ账号、微信账号等均是违法行为。贩卖“两卡”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惩戒,还触犯刑法。宜丰公安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切勿将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第4个回答  2022-03-15
电话卡、银行卡
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必备工具
然而,骗子为了逃避打击
一般采取购买手机卡和银行卡的方式
这也滋生了买卖、租售银行卡
和手机卡等产业
案情回顾
近期,宜丰县公安局多警种密切配合,抓获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星、李某祺、邹某伟,破获相关案件共30余起。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星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买犯罪嫌疑人刘某杰、李某祺、邹某伟等多人银行卡,将上述银行卡开办的手机银行非法提供上线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使用。2021年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星伙同刘某杰等4人,多次盗窃涉案银行卡内违法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星、李某祺、邹某伟已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买卖、出借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电话卡、QQ账号、微信账号等均是违法行为。贩卖“两卡”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惩戒,还触犯刑法。宜丰公安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切勿将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第5个回答  2022-03-10
电话卡、银行卡
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必备工具
然而,骗子为了逃避打击
一般采取购买手机卡和银行卡的方式
这也滋生了买卖、租售银行卡
和手机卡等产业
案情回顾
近期,宜丰县公安局多警种密切配合,抓获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星、李某祺、邹某伟,破获相关案件共30余起。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星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买犯罪嫌疑人刘某杰、李某祺、邹某伟等多人银行卡,将上述银行卡开办的手机银行非法提供上线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使用。2021年1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星伙同刘某杰等4人,多次盗窃涉案银行卡内违法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星、李某祺、邹某伟已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买卖、出借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电话卡、QQ账号、微信账号等均是违法行为。贩卖“两卡”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惩戒,还触犯刑法。宜丰公安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切勿将个人隐私透漏给他人,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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