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医保住院报销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19

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大幅提高
日前,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得到完善,缴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年70元,但医保待遇大幅提高。
从2009年1月1日起,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同时享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待遇,在不增加缴费的情况下,若意外伤害死亡,可一次性得到5万元补助资金;若意外伤残,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可按比例得到不同的赔付金,最高为5万元。
随着市区各学校开学,与学生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保险工作也陆续展开。新学期开学后,市区参保范围内的每名学生每人每年缴纳60元保费,有病就医时可以享受最高10万元的医疗费报销待遇。
记者从市医保处了解到,按照实际筹资标准,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须缴纳13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70元。困难家庭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的主管部门解决。按照市区参保人数10万人计,财政每年就要专项支出700万元资金。
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市区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的住院治疗参保和报销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在具体操作中发现,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往往设置一些参保门槛和赔付条件,使得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的住院保险项目难以得到保障。比如,商业保险公司对参保人设置家族病史等方面的核查项目,对住院报销设置用药等方面的限制。因此,今年我市在开展这项目工作时,将商业保险公司排除在外,参保人员在费用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处进行结算;转外就医、外出或探亲期间急诊住院就医、特殊病种门诊等费用的结算,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医保处直接报销。而在校学生意外伤害险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标,主管部门从中选择服务质量好、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承保,并在收费、赔偿等项目上制订标准,切实保护在校学生权益。
在校学生(包括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也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与住院报销相同。
从2008年9月1日起,参保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目前为1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60%;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支付70%;3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报销比例比原来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
待遇标准具体为:18岁以下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80%,封顶线为7万元;18岁以上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每增加一年,封顶线提高2000元,最多可提高10000元。起付标准为:三级以下医院100元,三级及以上医院300元。
全年最高报销限额与参保年限挂钩。为鼓励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尽早参保,2008年参保人员及以后当年参保新生儿全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以后年度新参保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一年最高报销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第二年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连续参保第三年及以上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中断后重新参保的需重新计算。
医保处提醒说,医疗保险也有一些事项不属于支付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产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造成的医疗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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