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第二条 临夏回族自治州是聚居于临夏的回族实行自治的地方,属甘肃省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自治州的辖区为:临夏市、临夏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永靖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临夏市。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战略总布局,从本州实际出发,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速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人民富裕、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必须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可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第八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各族公民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各族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选举单位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回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特点,依法制定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回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略高于回族在全州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的成员也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有回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州的州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