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治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要,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市治理相关部门依法对市政设施、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组织、监管和服务,以及社会公众支持、参与城市相关公共事务和秩序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治理相关部门是指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财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政、民族宗教、商务、旅游、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在城市治理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条 城市治理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治理执法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城市治理科技信息化水平,建立与城市治理工作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治理诚信体系,加大城市治理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并纳入本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治理,对在城市治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众依法参与城市治理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补偿或者适当救助。第二章 治理权限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城市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区域内城市治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开展城市治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治理工作,接受城市治理相关部门委托行使相关职权。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治理工作。

  城市治理委员会对城市治理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第十条 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工作。

  (一)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治理中公用事业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二)行业协会促进并监督行业成员与政府及其城市治理相关部门的合作,提供公共服务;

  (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治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治理,及时发现、报告社区内城市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四)志愿者组织可以在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公共秩序等领域以及大型赛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新闻媒体履行社会责任,宣传城市治理工作,并对城市治理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六)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治理。第三章 治理事项第一节 违法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防治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防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掌握违法建设防治动态,提出防治违法建设的要求;

  (二)指导协调解决防治违法建设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

  (三)指导协调重大、复杂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四)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防治违法建设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将防治违法建设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违法建设区域管理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区域内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停工,不停工的,可以采取拆除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