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严格管理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养犬一般管理区应当遵守本条例犬只免疫有关规定。
  军用、警用等特种犬只,导盲、教学、科研、表演等特殊性质犬只以及肉用犬养殖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所需人员、技术、设备和犬只收容等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无主犬送交收容,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疫情处置、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以及养犬人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等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犬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集本区域的养犬相关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本区域养犬管理规约并监督实施,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养犬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及监督活动。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 饲养犬只的居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或者经常居所。
  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居民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将超过第二款规定限养数量的犬只依法转让给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禁止居民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本条例施行前饲养大型犬且已经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的,不受此款规定限制。
  大型犬与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饲养护卫犬的单位,饲养区与办公区应当分离,并设置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措施以及养犬标识。第十二条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登记录入养犬人及犬只信息。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再次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科学设置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免疫证明。
  护卫犬饲养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犬只护卫场所证明;
  (四)犬只免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