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9-24
一、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1.罪状
(1)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基本特征(成立要件)的描述(基本罪状),另一类是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刑法分则对任何犯罪都规定了基本罪状,但并非任何犯罪都有加重、减轻罪状。
(2)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参见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例如《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都是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对犯罪的具体特征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证罪状:引用其他条款。特点是:条文简练,避免重复。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令。特点是: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3)刑法分则有些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其中有的是一个犯罪有供选择的几个基本罪状,如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有的则是几个犯罪的基本罪状,如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加重、减轻罪状分为加重罪状与减轻罪状。
刑法分则对加重罪状的规定有三种情况:
①一是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119条: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②二是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257条第2款: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③三是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紧接着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分则对减轻罪状的规定,一般设立在规定基本罪状与法定刑的同一条款内,没有设专条或专款规定减轻罪状。减轻罪状的内容都是“情节较轻”。
2.罪名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共有十个类罪名;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犯罪构成与法定刑。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故意杀人罪、盗伐林木罪等。
选择罪名,是指所包含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选择罪名的特点是可以包括许多具体犯罪,又避免具体罪名繁杂。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概括罪名是介于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从罪名本身没有选择余地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但从其包含了多种行为,只实施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而言,它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
3.法定刑
法定刑与刑种不是等同概念,一个法定刑中既可能只有一个刑种,也可能包括几个刑种。例如故意杀人罪共有两档法定刑,前一档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包含了三个刑种,但应认为只是一个法定刑。因此当适用这一法定刑减轻处罚时,只能判处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立法者认为对劫持航空器并发生上述结果的犯罪,应当而且只能判处死刑。
(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通常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利于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①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433条第1款: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②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③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三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主要是针对有期徒刑而言,因为死刑与无期徒刑没有刑度问题,拘役、管制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幅度较小,无须在分则条文中详细规定,直接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期限进行裁量即可。④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例如,《刑法》第275条前段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规定了两种主刑和一种附加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在这三种刑罚中选择其一。
(3)浮动法定刑:如《刑法》第227条规定,对犯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浮动法定刑具有以下特点:①只见之于罚金刑,这显然是因为罚金刑的数额可以根据刑法规定的某种事实标准予以确定的缘故。②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对其他犯罪难以甚至不可能规定浮动法定刑。③刑罚(罚金)的具体幅度(数量)要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浮动法定刑与相对确定法定刑的区别:在刑法规定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时,不管案件发生与否,人们可以事先得知刑罚的具体幅度;而刑法规定浮动法定刑时,只有查清了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才能得知刑罚的具体幅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但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可见,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以及犯罪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