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文书,编号为:×公复决字〔 〕号,以下为详细内容。
申请人:
住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申请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代理人电话)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提出复议,本机关已依法接收并进行了审理,现已作出结论。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阐述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回应:(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经过审查,事实如下:(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证据支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和认证过程)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益将得到保障。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专用章)
此文书共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持一份,一份存档,一份作为存根。
为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2012年4月6日,公安部以公通字〔2012〕16号印发《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式样)》。该《法律文书(式样)》包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转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函等21种式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 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修订)》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