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9-29
登记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人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名称登记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开业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为其家庭成员的),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应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
→
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换照申请书》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参考资料: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红盾网 市场主体登记指南——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