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取消预重整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1-02


预重整,是指在立案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后、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且非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法院可决定由债务人制作包含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首先,预重整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法院尚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进行的预重整;第二种是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转入的预重整。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法院尚未受理破产申请,此时的预重整不是法定破产程序中的正式重整,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提起的民事诉讼以破产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问题。对于第二种情况,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后,因当事人的申请再转入预重整程序,此时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适用上述有关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

破产程序中涉及的财产保全
破产程序中涉及的财产保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法院已经对债务企业的有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即破产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对债务企业的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即破产财产保全。
(一) 关于破产前的财产保全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七条: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在破产前就对债务企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一旦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的,作出财产保全的机关都应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后,相关财产应当交由管理人保管,并由管理人纳入破产财产作出相应处置。
(二)关于破产中的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六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破产中财产保全的事由是“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目的是使破产程序依法顺利进行。
预重整期间的财产保全问题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执行前财产保全,事由都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债务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后,其财产会交由预重整管理人接管或者由预重整管理人实施监督,处于可控状态,因此可以认为申请破产前财产保全的事由不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预重整的需要,管理人或者债务企业确需处分已经被保全的财产,且处分财产的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同时,在预重整前债务企业的财产未被采取保全措施,在进入预重整程序后因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将会导致预重整和后续的法定重整难以进行的,或将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损害的,预重整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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